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银行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银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且单据之间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得到进口商的偿付,本银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银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即/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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