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承运的单据。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随附单据的汇票(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证,所以业务中使用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均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UCP500》中也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一律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在付款前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可撤销字样”。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但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在受益人依据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就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三、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经过保兑后,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承担对信用证受益人性的付款义务。在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有时由于对开证行的信用不够了解或金额大,或者其他需要,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没有经过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一般信用较好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和成交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都使用不保兑信用证。
四、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远期和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一旦向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就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欧洲商人为免交印花税,或者当开证行在付款行有存款时,一般不要求汇票,除此之外,这种信用证一般都要求开立即期汇票。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or Tim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一般都要由汇票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即期信用证,但开证人出于某种需要,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即期付款(贴现),并规定由进口人承担一切贴现利息和有关费用。这种信用证表面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实际上出口人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习惯上称为“假远期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对进口人来说是远期付款,所以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人(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根据《UCP500》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并且,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的第三受益人,但可以转让给受益人。在进口贸易中,我方对外开证时,一般不主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以免被动。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L/C)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按《UCP500》的规定,凡是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笔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例如,“本信用证项下付给你方的金额可自动提取,但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例如,“每次议付后7天内,议付行未接到停止循环的通知时,本信用证未用余额,可增至原金额。”
(3)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例如,“每次议付后,待收到开证行通知后,方可恢复原金额。”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受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信用证就是对背信用证。
九、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允许受益人在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即进口商先付款,出口商后交货的贸易方式,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优惠、融通资金的便利。凡欲采用预支款的信用证,买卖双方于谈判时,出口商须向进口商提出支付条款,预支款额和方法列明在信用证内。经进口商同意后,进口商填写并签署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中予以明示。
十、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