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卡、汽油卡、公交卡……生活中,预付卡无处不在。对于预付卡要求实名制,大家也并不是次听闻。
2011年5月,七部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对预付卡记名购买提出要求,但《意见》颁布后,效果并不明显。针对预付卡实名制在很多地区有“名”无“实”这一现象,商务部、央行日前连续出招: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则对外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相比2011年的《意见》,央行的《办法》的内容大多相同,但更加细化。此前的“实名登记”细化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另外,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此外,《办法》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为打击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有效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