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则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体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