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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的本质意思

            2019-09-04 12:04:32        6331次浏览

    要了解档案的本质意思,将自身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这就是事物的本质。知道其本质含义后,我们应该了解档案之所以为档案而区别于其他的特点是什么?

    先看备以查考性是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何为备以查考性?本人以为就是准备好了用来接受查阅考证的特性。那么是不是这种特性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呢?我们再看看档案的基本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定义为准:所称的档案盒,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简言之,就是直接形成有价值的历史记录。那么,与“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应该没有必然联系,只有相对关系,就是档案的性质之一是用来提供利用,即“查考”作用。由此至少证明“备以查考性”不应该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从档案的定义可知,它是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只要有价值,只要能反映档案记录时期或时代的历史价值,不管它是否用来提供利用,都应该是档案,而不是说档案就必须用来“备以查考”,不是说档案不用来查考就不是档案了。比如,在档案馆未向社会放开之时,很多档案都是保存在库房里不提供或向少数人提供利用,许多档案多年不用,甚至有的档案可能从来就不会提供利用,难道说它们都不是档案吗?又比如,埋藏在地下几千年的各个朝代的档案,如甲骨文,有的也从未用以查考,又能说明它不是档案?档案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是说明档案是记载已经发生过的对国家或社会或某个集体等有价值意义的历史,是将当时的实事用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而“备以查考”是其直接的利用目的,并非本质属性。

    再有,“备以查考性”也并非档案专有属性,图书、文献同样也具有“备以查考性”,而档案的复制品也可以用着“备以查考”,但它们都不可能是档案,既然是各类文书资料或其他类型资料所共有的特性,那么“备以查考性”就不应该是档案的所特有的属性,因为这种特性根本反映不了档案区别于其他资料的特征。而在我们的论坛中,大多数人也不赞成“备以查考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也说明这种观点是占不住脚的。因此,顶多只能说“备以查考性”是档案的属性之一,而非其本质属性。

    再看看“原始记录性”应不应该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的国家标准定义中明确指出档案是“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则至少说明了“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重要属性,现在只需要讨论它是不是本质属性了,就是“原始记录性”是不是档案区别于其他非档案的重要标志。这里所指的非档案主要就是文件、图书、文献等了,这些资料中,除文件具备原始记录性外,图书、文献等都不具有这样的属性,都不具备真实的凭证性,所以讨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只需讨论文件是否具备这种特性就可以了。档案本身就是文件中的一种,是具备原始记录性特点的文件,说明有的文件具备原始记录性,但不是所有的文件都具有原始记录性,如复印的文件,非正式的文件等,所以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属性而非文件的属性,这至少说明原始记录性可以用来区别档案与非档案的关系了,也可以说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但不说明它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因为如果它是惟一本质属性的话,用它作根据就可以说明某份文件一定是档案了,但这说明不了,因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文件都具备原始记录性,但它们不都是档案。因此,原始记录性只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之一,要完全的证明一定是档案,还应该具有历史性,即已经使用过的办理完毕的文件才是档案;同时还要有价值性,没有价值的历史文件也不是档案。所以,档案的本质属性至少有原始记录性、价值性和历史性,三者缺一不可,即直接形成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我想以上论证已经证明“备以查考性”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只是其一般属性而已,而“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之一,档案的完整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原始历史记录性。在此基础上,我认为,真实性也应该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因为档案是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就决定了档案所记载的是真实可信的,具有真实性,这也是档案存在的重要的特性,也是区别于其他非档案主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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