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2. 确保交易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信用证还有助于规范交易流程,明确交易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信用证中,银行会详细列出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等关键信息,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样一来,交易过程就变得更加透明和规范,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国际粮食贸易中,由于粮食的品质和数量对交易结果至关重要,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粮食的具体规格和检验标准。卖方在发货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粮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也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复检,确保货物质量无误。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具有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这一承诺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受益人的权利保障。
二、不可撤销性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为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单为付款条件
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单,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四、银行信用为主导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信用起着主导作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得受益人能够放心地发货、交单并收款。同时,通知行、议付行等也参与其中,共同构成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