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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1 11:00:01 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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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1]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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