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尽管大部分法律体系在制定合同方面给予各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正如其他合同一样,保函也要服从于适用法律所附加于保函的强制性规则,以及审理法院所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甚至可适用于由外国法律所管辖的合同。
租赁保函根据租赁方式不同分为融资租赁保函和经营租赁保函。 1、融资租赁保函 融资租赁保函指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请求银行向出租人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承诺。 2、经营租赁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是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的保函。
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投标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务中对其法律性质及后果有不少争议,有违约金说、定金说和质押说等观点.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