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尽管大部分法律体系在制定合同方面给予各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正如其他合同一样,保函也要服从于适用法律所附加于保函的强制性规则,以及审理法院所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甚至可适用于由外国法律所管辖的合同。
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各个契约关系是互不相同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关心。
预付款保函除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例如,在成套设备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带有预付性质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价款。在这种交易中,进口人在签订合同后,向出口人开立履约保证书,由银行保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价款,同时,出口人也向对方开立还款保证书。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