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