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是商业汇票的范畴,是电子化的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交易效率高、风险低、管理方便等特点优点,以电子签名取代了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票据性和交易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从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
提示承兑特点和注意事项如下:
1、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8、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9、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1、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13、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4、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开票企业来说,利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供货的供应商,不仅可以延迟其向供应企业支付货款的时间,有效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还能节约商票承兑前资金使用的费用;同时,对于承兑人来说,以商业信誉购买商品,节约营运资金和资金成本,省去了开立银票需缴纳的费用和保证金,节约成本。
如果资金规模很大,希望风险更低,收益在 6%-8% 也是一种非常好的投资策略,商业承兑汇票也能满足这部分投资需求。
我们不建议一味的追求高收益,稳妥 10% 左右的收益率,在同等风险情况下,已经跑赢很多其他理财产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