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和病历是两种不同的医疗文件。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主要记录患者的病情情况、方案及名称等。而诊断证明是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主要用于证明患者的疾病诊断和情况,通常只包含疾病的名称、诊断结果和医生的签名,不包含具体的方案和用药情况。
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在打官司或进行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情况下,诊断证明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它是由医疗单位出具并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而病历则主要是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
因此,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诊断证明和病历虽然都是重要的医疗文件,但它们的作用和使用场景不同。诊断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开疾病诊断证明注意事项
1、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的时间就应该开具,而且其中伤情必须写全,否则将影响医药费报销。
2、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如需延期申报的,应提前申请。
3、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如无法安排,可与职工协商护理费用,只要开到足够的证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请的。
医院病历证明的开具需要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