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贷款业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战后西方零售贷款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认识到零售业务的重要性;二是战后西方经济发展比较稳定,个人收入提高,人们乐于利用贷款进行消费;三是各种征信机构大量出现,使银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小额贷款存在以下贷款风险: 1、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的个人消费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风险,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素质培养水平。个人信用状况也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 2、商业银行管理存在缺陷,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仍不高,很难跳出“放开乱象,抓住死亡”的怪圈。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尚无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国家法律。 3、盲目营销和非计划发放消费信贷,造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为了扩大盈利能力,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行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贷款类型: 个人贷款按产品用途分类,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按担保形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①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这里的第三人指担保人既可以是拥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拥有合法资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 ② 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