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一般要求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一些乡镇医院随意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核实。比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诊断证明只能由救治伤者的医院出具,而必须出具证明的管理人是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一定要明确,不允许出具“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这样的诊断证明。当一些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时。等等。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应认定为伪证罪,为无效证据。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一、患者本人应持相关单位注明所办具体事项的介绍信原件来我院办理门诊诊断证明;
二、具有确定诊断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医生均可予以开具;未住过院且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请挂专家号,办理门诊诊断证明书;
三、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介绍信由病案工作人员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门诊诊断证明只开具疾病诊断,不开具无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诊断,复工复学、民事/刑事鉴定等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见司法鉴定科办理流程;
五、患者因办理病退、保险等事项,持相关单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书,要求我院在其中填写诊断并加盖诊断公章的,按照上述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规定执行,但该文书于中文,我院需将该文书复印件存档。
1.患者本人来我院就诊,可开具病假证明书;
2.医生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及诊断开具病假证明书,神经症病人开假不超过两周,重性精神疾病开假不超过一个月;
3.家属不可代替病人本人开具病假证明书;
4.病假证明书盖章有效;
5.病假证明书不予补办或提前开具;
6.盖章:8:00-17:30在门诊楼(1号楼)一层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盖章;其他时间在急诊医生办公室盖章。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起,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情况,疾病史,传染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姻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生育史。
(六)体格检查应按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干、皮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做得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需在其它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