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一般要求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一些乡镇医院随意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核实。比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诊断证明只能由救治伤者的医院出具,而必须出具证明的管理人是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一定要明确,不允许出具“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这样的诊断证明。当一些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时。等等。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应认定为伪证罪,为无效证据。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患者本人来我院就诊,可开具病假证明书;
2.医生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及诊断开具病假证明书,神经症病人开假不超过两周,重性精神疾病开假不超过一个月;
3.家属不可代替病人本人开具病假证明书;
4.病假证明书盖章有效;
5.病假证明书不予补办或提前开具;
6.盖章:8:00-17:30在门诊楼(1号楼)一层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盖章;其他时间在急诊医生办公室盖章。
一、患者本人应持相关单位注明所办具体事项的介绍信原件来我院办理门诊诊断证明;
二、具有确定诊断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医生均可予以开具;未住过院且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请挂专家号,办理门诊诊断证明书;
三、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介绍信由病案工作人员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门诊诊断证明只开具疾病诊断,不开具无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诊断,复工复学、民事/刑事鉴定等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见司法鉴定科办理流程;
五、患者因办理病退、保险等事项,持相关单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书,要求我院在其中填写诊断并加盖诊断公章的,按照上述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规定执行,但该文书于中文,我院需将该文书复印件存档。
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