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维修保函 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担保人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履约保函相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优点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对承包方而言,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优化资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对业主方而言,能合理制约承包方行为,维护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