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交付票据后,即对后手持票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之前,包含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双重内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后,只包含担保付款,因为他们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承兑是票据法在汇票制度中规定的一种票据行为,其含义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银行承兑汇票折价销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其特点是: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商业交易融资称为承兑融资。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