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汇票是指付款人(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开出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确认,使持票人能够得到保障。 承兑汇票的承兑过程如下: 1.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承兑。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汇票进行审核,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承兑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承兑。 4.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决定承兑,就会在汇票上签字并盖章,表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5.承兑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将承兑汇票退还给持票人。
承兑汇票是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并可申请贴现和再贴现。
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2.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我国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