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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电子银行承兑,获得好评

    2024-11-14 02:00:01 1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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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格式: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那么承兑汇票背书格式是怎样的呢?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哪些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所有人都能够随便开具,正常情况下想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至少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4、买卖双方有真实交易,必须提供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复印件;而且现在银行要求非常严,想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想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比较难。 5、缴纳保证金,目前各大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都必须缴纳保证金至于保证金是多少?要看客户的条件,如果客户条件一般般,银行基本上都要求提供的保证金,如果客户条件比较优质,实力比较强,而且在银行有授信额度,那可以交30%或者50%的保证金,银行再给予50%~70%的敞口。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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