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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代开,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2024-11-30 04:15:01 14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承兑汇票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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