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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晋州代开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工作人员经验丰富

    2024-11-21 09:46:01 1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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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书证”,如果其具有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即可认定为有效。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及护理医疗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医院的病历是作为法律资料留存的,如果没有病理性原因,医院是不会给你出具病历证明的。那怎样可以开具病例证明呢?首先需要提供自己身份证明,如果是住院的,可以去医院复印病历,让当时的主治医生帮助开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果是门诊,需要带着门诊病历,去医院,找看病的医生开疾病诊断证明书。开病假证明,应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首先要根据具体病症挂不同科室的号,经门诊医生确诊疾病后,提供方案。要求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盖章即可。

    医疗机构伪造假病历如何处罚

    1、行政处罚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

    2、刑事处罚的责任:

    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民事赔偿的责任。

    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

    (一)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三)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四)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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