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证明单是一种重要的医疗文件,通常用于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病情程度、方案、医疗费用等信息。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单需要遵守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医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在使用医疗诊断证明单时,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和申请。医院和医生应当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和滥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复印病历用途可以根据你个人实际用途进行填写。比如:个人农村合疗医保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使用,也可以是自行购买的商业疾病保险报销使用,也可以是个人单位请假手续复印使用,反正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就行。有的医院也对用途没有严格要求。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2、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3、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4、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5、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6、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7、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