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不平衡报价形式包括:
①提高先期实施项目单价,降低后期实施项目单价;
②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作子目单价,降低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作子目单价;
③根据物价波动调整价格。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时,提高后期施工项目报价,反之则降低相应项目报价。
由于不平衡报价可能损害招标人利益,招标文件对此通常进行严格限制。工程投标采用不平衡报价时,需要注意:
①严格遵守招标文件限制性规定,不平衡报价调整幅度要适度;
②钢筋、混凝土等市场价格透明的常规子目不宜采用不平衡报价;
③同一标段(包)内容完全一样的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应当一致。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显然,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它以工程这种特定的商品形成作为交换对象,通过招投标、承发包或其他交易形成,在进行多次性预估的基础上,终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通常是把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
预测职能
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仅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控制职能
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