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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彭州民间短借,正规贷款平台

    2024-11-22 06:00:01 1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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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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