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単索偿
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单,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银行审单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善意持票人,议付行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寄单的规定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法律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责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包括信开和电开,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