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常见缺陷
1、在电气施工图中设计说明未准确阐述联动逻辑关系。
2、在总线制联动系统设计中,消防控制室未考虑手动直接控制主要灭火设备。例如CO2气体灭火系统。
3、消火栓按钮未考虑设计直接启泵线路。
4、在消防联动中,未考虑非消防电源的切断及电梯迫降到底的返馈信号。
5、报警系统仅考虑保护接地,未设计工作接地。
6、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不妥。(有的设计在二楼)
7、未考虑消控室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消防电源。
8、未采用有直接手动控制功能的报警产品
规范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设有对重要消防联动设备的直接手控制功能,能显示泵启动信号。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采用总线控制方式还应至少设有六组直接输出接点
9、在有些二总线报警系统中,未设计短路隔离器。
10、大部分工程在设计时没有考虑设置备用扩音机。
11、在较多工程设计中一些设备间未设置对讲电话。
12、消防联动逻辑编制混乱
原因:
一、有些设计人员对消防联动逻辑的理解不正确。
表现为:水流指示器与火灾探测器及压力开关与门报警后才启动喷淋泵;消火栓按钮及火灾探测器与门报警后启动消防泵;手动报警按钮及火灾探测器与门报警后启动卷帘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验规范》条文说明中详细阐明联动逻辑关系。
(1)报警信号:一个探测器报警、水流指示器报警等。
(2)报警确认信号:可靠的确认是人工确认,也可以用电视监控。在系统设计上,一般用两组探测器或两种不同类别的火灾探测器同时报警后的"与"门信号作为"火灾的确认"方法,条文中的"火灾报警后",是指一个探测器或一个回路探测器报警。"火灾确认后",是指两个探测器报警的"与"门信号发出后。
(3)卷帘门的控制
对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控制下降:
(a)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b)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消防专用电话场所设计要求
消防电话: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与普通电话分开的专用独立系统,一般采用集中式对讲电话。
消防电话总机:在多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中,每一部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占用消防电话主机的一路;总线制消防电话总机是一种新型的火警通信设备,通过两总线、24V电源线与电话模块、电话插孔、电话分机一起构成的火灾报警通信系统。
消防电话分机: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有被叫振铃和摘机通话的功能,与消防电话主机配合使用;手提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插孔即可呼叫主机,便于携带。
设置场所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等),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设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新《火规》强调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即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火灾时,与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的通信一定要畅通无阻,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故规定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故新《火规》强调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建筑结构防火
建筑结构的是整个建筑的生命线,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规定不同用途建筑物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基本依据。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正确选择和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是防止建筑火灾发生和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一项治本措施。
对于建筑物应选择哪一级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及其在使用中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如性质重要、规模较大、存放贵重物资,或大型公共建筑,或工作使用环境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应采用较高的耐火等级,反之,可选择较低的耐火等级。
当遇到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时,可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及木结构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敷等等。
消防器材
(1)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保护距离、危险等级、计算单元等,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宜有器材编号,并明确管理责任人;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每(半)月检查合格的现场点检记录,并有点检人签字。
(4)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不得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