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独立保函,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金额的除外: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另外,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以下主张:
1.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
2.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是否可撤销?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的,视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
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