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木材是指已经完成原来使用功能后而被废弃不用的木材或木制品。按不同来源主要包括:次、第二次木材加工业产出的加工剩余物,运输业及包装业产生的废弃木质材料(如木质托盘、包装箱板、集装箱板等),城市街道及公园等地绿化过程中修剪树木产生的枝丫材与灌木,房屋建筑与拆迁产生的废旧木材(包括素面模板、实木模板及覆膜三聚氰胺水泥模板、废旧门窗、地板、横梁、楼板、扶梯、隔板等),家庭及办公用木制品更新换代所产生的废旧家具(如桌椅、床、书橱、橱柜、木沙发等),日常生活中一次性木餐具(木竹筷、雪糕棒等),经过防腐、阻燃处理的废弃木材,其他如淘汰的铁路用枕木及输变压电用电杆等。
目前,德国将回收的废弃木料分成5类,根据木料的等级和含有杂质的种类来划分。A1、A2级的回收废弃木料可用来生产人造板。使用二级废弃木料加工技术, 可经济有效地生产出满足不同应用的物料。采购这些物料的成本低,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定向刨花板生产企业在干燥这些含水率低的物料时还节省了能 耗。处理过的、已经受到污染的A3至A5级木料,是用于产生能源的好物料。不同的燃烧系统,物料的处理方式与用来生产人造板的处理方式很相似。配置类似 的二级废弃木料加工设备。
日本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有法规的强大支撑目前,日本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8%,但在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方面却高达82%。其中,2004年建筑废旧木材回收利用 高达89%。关键也是强有力的支撑是法规的支持。在日本有关废旧木材回收利用的法规有《环境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废弃物 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建设回收利用法》、《绿色购入法》等。其中规定产生废弃物的工厂有回收所产生废弃 物的责任。对废弃物的保管、收集、搬运、再生、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回收渠道明确由市、县、村委会层层负责。对建筑废材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
将木材存放在河道、河泊等水流速度低而平缓的区域储存木材方法,比较适合水运原木大 批量到材的储存,红木生产企业规模比较小,可以将原木储存在水池中保存,该方法管理费用较低,由于红木原木有的是漂浮的,不能完全浸入水中,结果 露出水面的部分肯定发生开裂、变色或腐朽。对漂浮的原木也可以经常翻动,保持木材处于全湿状态。也可采用喷水的方法,保持木材处于全湿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