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背景
塔河油田井口及场站的加热炉,因其内部结构造成烟道吹扫清理困难,长期使用造成加热炉系统下降,烟筒滴水、火嘴回火等问题;依靠人工清理难以对烟道U型管清理干净。
塔河油田加热炉均为火筒式水套间接加热,其燃烧烟道采用U型的结构方式,因此加热炉长期运行后在烟道、炉道形成积碳,厂规的清理方式一是将加热炉的烟道末端和烟筒连接处的防爆门或挡板打开,操作人员手持略大于加热炉烟道的长杆,前端用铁丝固定上大布或棉纱,操作人员将长杆深入到每个烟道内部,来回进行推拉,来达到清理积碳的目的。二是当人工清理达不到效果后,采取引用由柴油机带动大型空压机,连接气管线;先由人工采取相同方式进行清理,然后再将火嘴及燃烧器部分进行拆除,将空压机气出口管线由炉膛进行反吹扫,将前期在 U 型管部位堆积的积碳进行吹扫。
因烟道难以清理,现场操作也采用燃爆的形式对烟道、炉道、烟筒进行一次性处理,就是将天然气排放一定数量后对其突然点燃,产生小范围的爆燃,利用爆炸震动使得管壁积碳脱落,达到清理的目的。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第8.5.3条规定:
第12.3.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第12.3.4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6、国家标准《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对住宅厨房、卫生间等排气管道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