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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6 05:00:01 9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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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第12.3.4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建材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08),适用于以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内夹耐碱玻璃纤维网布制成的住宅排烟气道。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是可以确定性能稳定的排气道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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