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价格的10%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政府信用为后盾,因而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由供应商先履行合同而后采购人才付款。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多数是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例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等类似金额不大的通用产品,一般都是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付款,并且还要留足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质量保证金才予以退还,这种情况下根本不用担心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电梯、锅炉等大型设备项目一般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是供应商先部分履行合同,采购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步支付合同款项,合同全部履行完成、留取质量保证金以后才付清款项,这样也不必担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这些项目都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的人员、大型设备等进场周期长、费用高,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业主更换新的承包商将遭受较大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定点服务项目、协议供货项目等供应商履约周期长、服务对象广,服务质量不易控制,也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此外其他供应商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将导致采购人蒙受较大损失的项目(如应急采购项目等),也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对长期参与政府采购、诚信可靠的供应商,即使是工程、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等项目,也可以少收或不收履约保证金。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只是规定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所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在此之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笼统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而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