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时间的取定,应兼顾污水处理效果与建设造价两方面因素因考虑到发酵产生气泡对沉淀要求的层流状态的影响,化粪池流线转折多对沉淀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排放的瞬时变化大对进水流量均匀的影响,化粪池的停留时间应留有余地。《规范》要求:停留时间取12~24小时。实践证明:停留时间不宜少于12小时,以保证污水处理效果。上元门水厂宿舍区化粪池的停留时间为24小时。
化粪池的停留时间是关系污水处理效果和化粪池容积与造价的重要指标。停留时间过短, 则污水处理效果差;停留时间过长,又增加化粪池容积与造价,且布置困难。
设计清掏周期过长,则化粪池容积过大,增加造价。《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清掏周期为3~12个月,实际设计中多取3~9个月,而酸性发酵阶段的酸性发酵期为3个月,酸性减退期为5个月左右。
技术对比 化粪池的容积由污水容积和污泥容积构成,三相分离化粪池中污水停留时间4-6小时,相对于泥水混合化粪池中污水停留时间12-24小时,通过缩短污水停留时间而节省了有效容积,所节省有效容积能够存储更多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