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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税务代理,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2021-08-16 10:54:01  98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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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我公司预缴了所得税6万元,但2017全年是亏损的,如何汇算清缴?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您公司季度有预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亏损,对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款,可办理退税或经您公司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疑问2:弥补亏损是在预缴时还是在汇算清缴时允许弥补?具体如何操作?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中相关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则在当年的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了避免季度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

疑问3:我公司是一建筑企业,有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部是否该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疑问4:我公司销售商品主要采取预收款方式,请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是不是预收款就要确认收入?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疑问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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