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双梁起重机工作中
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b.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②起重机行驶在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鸣铃报警; ③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 ④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c.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
d.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c.起重机大、小车在正常作业中,严禁开反车制动停车;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置于“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运转后,方能反向开车。
d.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e.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f.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重量时),应 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b.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装置失灵不吊;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c.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额定起重量Qn
额定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总起重量Qz
总起重量为起重机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和长期固定在起重机上的吊具(包括吊钩、滑轮组、起重钢丝绳以及在起重小车以下的其他起吊物)的质量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