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票据业务是银行一项传统的资产业务,银行的票据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结合。开办票据业务,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活跃经济创造条件。
多用票据,少发货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采取预付款方式还是应收款方式,只要资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只是资金成本的承担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双方的资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寻求合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将货币资金交易转换为信用交易。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缺失是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企业应收账款问题,需要确立信用工具,建设信用环境。
我们的前手(客户)必须敲背书章。有些单位不太规范,将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背书就转出去,这样可以逃避票据责任。所以我们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要求我们的前手盖好背书章,这样假设票据有问题,我司的票据权利没有丧失,可以向前手任何一家追索,当然直接和方便的还是我的直接前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