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其中请人或承兑人必须按一般风险或贴现申请企业,银行可在核定贴现授信额度后,与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或《商业承兑汇票贴贴现协议》,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须由银行认定企业承兑资格,基本塬则是:企业信用等级高、或资信优良,属银行重点竞争的优质企业及符合银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企业。
票据贴现就其性质而言是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金融机构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由于贴现机构是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限度地保证了这种短期贷款的资金。
承兑汇票背书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